具結書G3.doc具 結 書
茲具結下列打 √ 之事實(出口報單第 / / / 號)
( )因下列原因,請免核銷原進口報單:
( )復運出口案件(含國貨、外貨),不涉及申辦沖、退稅、退押或解除授信機構、政府有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擔保等事項或非進口機器設備分期繳稅及免稅。
( )係加工出口區外銷事業及科學園區園區事業自國外輸入之進口貨物運出口者。
( )係依關稅法第52條規定進口之貨物復運出口,其完稅價格在新台幣3千元以下者。
( )因下列原因,請免核銷原進口報單,亦免申報原進口報單號碼。
願繳納推廣貿易服務費。
( )自進口放行之翌日起已逾五年之外貨復運出口案件,貨物輸出人無法取得原進口報單資料者。
( )出口廠商向國內廠商購買之外貨,無法取得原進口報單資料,經提供國內廠商出之國內統一發票影本供海關備查者。
本具結書僅具打(√)者,對於上述所具結均屬實,如有不實情事自願放棄本公司權益並接受貴關處分。
此致
台北關稅局出口組
立具結書人:
中國